一、《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指引》的制定背景
私募基金入法的时间是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正草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一大亮点是私募型证券投资基金(俗称“阳光私募”)首次入法,其中增加了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2019年,资产管理业务划入《基金法》,资产管理业务属于基金产品的一个重要类型。2019年底修订的《证券法》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视为证券,将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划入《基金法》的适用范围,在证监体系内部理顺了功能监管的范围与边界。
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证券法》中出现资产管理产品,夯实了对资产管理产品统一监管的法律基础。未来,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将主要在《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框架中加以规范和完善。
目前,资产管理业务的税务应用主要是这项业务涉及的各税种的税收政策解读、税务处理案例。《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指引》从纳税风险管理角度,为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中的纳税风险防控提供工具支持,填补该项研究的空白。制定《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指引》有利于提高税务师的专业素质,规范资产管理业务中的税务咨询业务,防范执业风险。
二、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框架
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框架是民商法与经济法中市场主体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市场秩序监管等有关法律法规共同组成的一个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体系。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法规和文件有民商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民商法是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是资产管理业务的特别法。
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框架按照二维结构数据统计分析,是“三横三纵”的格局。“三横”是按照横向关系,将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框架分为三个层次:金融宏观审慎监管制度、金融微观审慎监管制度、民商法制度。“三纵”是按照资产管理业务的业务链(或称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的纵向关系,将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框架分为五类:资产管理机构组织制度、资产管理业务制度、资产管理产品制度、资产管理产品发行(发售)制度(募资制度)、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制度。
三、指引的框架和基本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有九条(第一条至第九条)。
(二)第二章:业务定义与目标有五条(第十条至第十四条)。
(三)第三章:承接和计划有五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
(四)第四章:业务实施有四节三十四条(第二十条至第五十条),其中,第一节:策划业务资料归集(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节:策划业务准备(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四条);第三节:策划业务方案设计(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第四节:策划业务方案实施(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五)第五章:业务成果有四条(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四条)。
(六)第六章:附则有一条(第五十五条)。
四、主要条款解读
(一)第二条的适用范围
资产管理机构不仅经营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资产管理业务,还经营投资顾问、咨询服务等非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指引》仅适用于资产管理业务的税收策划,而不适用于非资产管理业务的税收策划。
资产管理机构的四个业务板块为:1.资产管理业务(代理投资);2.投资资产管理业务;3.投资顾问;4.咨询服务。投资顾问、咨询服务不属于资产管理业务,不适用《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指引》,应适用《专业税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2.3号)、《税务咨询业务规则(过渡)》。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二条中“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规定,明确了资产管理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板块和投资资产管理业务板块。
(二)第十条中策划业务的定义
《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指引》第十条对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的定义是根据《关于印发〈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等十二项执业规范的通知》(中税协发〔2019〕002号)附件4《税收策划业务指引(试行)》中第二章:业务定义与目标中的第八条改写而成的。第八条的内容是:“本指引所称税收策划业务是依据国家税收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满足委托人特定目标提供的税收策划方案和纳税计划。”
(三)第十一条中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义
《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指引》第十一条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义,是引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第二条的规定。这条规定的内容为:“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资产管理业务范围的政策依据为:1.《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第二条规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2.《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属于资产管理业务范围。”
资产管理业务范围之外业务的政策依据为:1.《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第三条规定:“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2.《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第二部分规定:“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不适用《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四)第十二条中资产管理产品的定义
1.资产管理产品属于契约型基金
公募基金包括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私募基金包括公司型基金、企业型基金、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产品是按照基金合同设立的投资基金,应属于契约型基金,不属于公司型基金(或合伙型基金)。
资产管理产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视为证券,将资产管理业务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适用范围。可以这样理解,在国内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未规定的,适用《信托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每只资产管理产品都是独立的交易主体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第十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根据这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的特点是每只产品都是一个独立的交易主体、独立的会计主体、独立的纳税主体。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3.每只资产管理产品都是独立的会计主体
《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2〕14号)规定:“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根据这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是由出资人组成的契约型经营主体。这个文件还规定,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应当以管理的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为主体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4.每只资产管理产品都是独立的纳税主体
《关于资产管理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资产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产管理产品运营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资产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产管理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增值税。根据这条规定,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是独立的纳税主体。纳税人在实务中应注意,资产管理产品的增值税由资产管理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投资人并入当年利润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由资产管理人负责代扣代缴。
(五)第十四条的商务处理、财务处理、税务处理、法务处理
1.资产管理产品税收策划的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关于税务处理的规定有两方面内容:一是资产管理的业务范围;二是实现目标的环境条件。
2.商务处理中商务的定义
《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指引》中的商务,是指企业商务活动,而不是一个行业的商务市场。企业商务活动的定义为,企业为实现生产经营目的而从事的各类有关资源、知识、信息交易等活动的总称。
3.为什么不使用业务的提法
《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指引》中没有使用业务的提法,而是使用商务的提法,主要考虑业务与狭义的商务比较接近,主要是研究购销活动。如果使用业务的提法,会使执业人员的视野仅局限于经营活动,而忽视其他商务活动,更不会考虑营商环境。税收策划实质是税收合规性管理,仅讨论购销活动是不够的,由此,指引中没有使用业务的提法。
4.为什么不使用商事的提法
《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指引》中使用商务的提法,而没有使用商事的提法,主要是考虑商事是与民事相对应的一个法学概念,对于执业人员而言,使用商务的提法更接近于实务操作。
5.为什么不使用会计的提法
《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指引》中使用财务的提法,而未使用会计的提法,是因为以下几点考虑。第一,资产管理业务与财务活动内容相近。财务与资产管理业务联系更直接,都是资金运营管理。财务管理由资金筹集、供应与运用的意向决定,而会计是为这种意向提供情报。第二,资产管理业务是管理活动。财务的固有职能是管理,会计的固有职能是反映。财务具有一般管理固有的职能,即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财务管理是对企业的财务活动(价值运动)直接进行管理,而会计并不对价值运动进行直接管理,也不具备管理的固有职能。第三,资产管理业务与财务活动关注点一致。财务的关注点是现在和未来的资金活动,会计关注点是过去的资金活动。资产管理的关注点同样是现在和未来的资金活动。
6.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按照现行的规定,公募基金可以享受税收优惠。2020年3月1日起,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归入公募基金的范畴,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六)第十六条资产管理产品的分析确认
设立第十六条的目的,是从资产管理产品确认的角度,防范执业者签订受托协议时超越资产管理范围。
受托资产管理产品分析确认的维度:一是委托方是谁,是资金方,还是项目方?二是受托合同义务是什么,是代理投资,还是代理融资?三是发行的产品是什么,是投资工具,还是融资工具?四是产品的期间,具体的起点时间和终点时间?
(七)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中的信息披露
《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指引》中第三十条的内容是税收策划准备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第四十二条的内容是策划方案设计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基金产品报告中不仅有财务报告、税务报告,还有产品信息披露专项报告。信息披露环节本身并不产生纳税义务,但是披露信息环节对税务处理有关事实的认定提供了证据资料。基金披露信息资料可以作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税务自查的可靠证据。
纳税风险管理人员通过将基金披露信息资料与同期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进行对照,可以了解基金实际运作与基金合同规定的基准收益率的差异程度,从而大致判断出基金的运作绩效。基金的份额变化情况,可以反映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情况,以及基金产品持有人取得基金和转让基金的情况,为高净值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提供重要信息。
根据现行的纳税申报制度,无论是增值税,还是所得税,都不是以每只基金作为纳税单位,而是以基金管理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行基金收入汇总纳税。税务执法人员、专业服务人员对投资人基金收入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查、检查时,应重视基金披露信息资料的应用,按照每只基金的信息确认相关的纳税义务,依据适用的税收文件进行税务处理。
作者单位:北京欣洪海明珠税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佟 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