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车能路云”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提升全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和绿色发展水平,《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延续和优化了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税政策。
一、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沿革及基本规定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始于2014年,《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第53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此后,国家于2017年、2020年、2022年先后三次出台延续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10号公告延续和优化了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施行时间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分批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二、区分两个概念,准确把握全额与限额减免
10号公告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10号公告对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在原有免征政策基础上,增加了减税优惠方式,并对新能源乘用车单独做出限额减免的政策安排。要准确把握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新政,需要明确新能源汽车和新能源乘用车的区别。
从概念上看,新能源乘用车只是新能源汽车的一种车型。新能源汽车是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而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从车辆类型看,新能源汽车可分为乘用车和商用车两类,其中商用车包括客车、货车、专用车等。“车辆分类”在《〈 目录〉申请报告》的第四部分“《目录》申请车型的基本情况”中体现,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在“车辆分类”栏准确填报“乘用车/商用车”。已发布的新能源汽车免税车型目录均包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三类车辆,而新能源乘用车根据其动力系统不同,相应车型分别列示在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两个类别内。
也就是说,10号公告对新能源汽车给予两年免征、两年减半的优惠政策,对新能源客车、货车、专用车等新能源商用车适用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并无限额规定,仅对新能源乘用车免税、减税分别规定了不超过3万元和1.5万元的限额。
实务中,须关注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及应纳税额的计算。10号公告规定的购置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税额是在法定税额的基础之上。《车辆购置税法》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在计算购置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时,首先按照车辆购置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其法定税额,再根据10号公告相关规定确定其免(减)税额,最后以法定税额减去减免税额,计算实际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额,即“三步法”计算车辆购置税实纳税额。笔者以例题解析形式,讲解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税政策及具体计算。
情形一:新能源商用车无免税限额。
例1:甲运输公司2024年6月3日购买一辆符合免税条件的纯电动载货汽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为55万元,计算该运输公司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第一步:按照车辆购置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的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550000×10%=55000(元)。
第二步:按照10号公告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且购置新能源商用车无免税限额,即免税额=55000元。
第三步:计算实际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实纳税额=应纳税额-免(减)税额=55000-55000=0(元)。
甲运输公司购置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无须缴纳车辆购置税。
需要提醒的是,购置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应当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情形二:新能源乘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例2:赵某在2025年2月10日购买一辆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乘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为36万元,计算赵某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第一步:按照车辆购置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的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360000×10%=36000(元)。
第二步:按照10号公告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且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因为,赵某购置的新能源乘用车的计税价格为360000元,按法定税率10%计算出的车辆购置税为36000元,大于每辆新能源乘用车的免税限额,所以,免税额为其限额,即免税额=30000元。
第三步:计算实际应缴纳车辆购置税。
实纳税额=应纳税额-免(减)税额=36000-30000=6000(元)。
赵某实际应缴纳车辆购置税6000元。
情形三:新能源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例3:钱某在2026年9月1日购买一辆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新能源乘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为60万元,计算钱某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第一步:按照车辆购置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的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600000×10%=60000(元)。
第二步:按照10号公告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且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按照减半征收政策计算的车辆购置税额=60000×50%=30000(元),大于减税限额1.5万元,取两者中较小的数值计算应享受的减税额,即减税额为15000元。
第三步:计算实际应缴纳车辆购置税。
实纳税额=应纳税额-免(减)税额=60000-15000=45000(元)。
钱某实际应缴纳车辆购置税45000元。
三、换电模式下,以无动力车身作为征税对象
“换电模式”是将电动汽车和动力电池拆分,由车辆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无动力整车,消费者另外购买或租赁动力电池,利用集中式换电站,通过更换电池等方式快速为新能源汽车补电的一种新模式。“换电模式”具有降低车辆初始购置成本、缓解车主补能焦虑、缓解充电基础设施不足、利于电池回收利用等诸多优势,为鼓励和加快推广应用换电模式,10号公告新增加以“换电模式”下的无动力车身的销售价格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规定。即销售方销售“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时,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的,依据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政策执行中,须把握三个要点:一是10号公告中符合条件的“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以不含动力电池的无动力车身作为车购税征税对象;二是为准确区分无动力车身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10号公告要求汽车企业单独核算无动力车身销售额,并与动力电池分别开具发票;三是“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有严格的限定条件,应当满足换电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且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能够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为用户提供换电服务。
例4: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换电模式”新能源乘用车销售业务,销售的新能源乘用车均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条件。2024年3月8日,乙公司销售一辆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给唐女士,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含税价为28.6万元。双方另外签订电池购销合同,约定动力电池销售价格为7万元,乙公司就电池单独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计算唐女士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第一步:按照10号公告规定,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依据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车辆购置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的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286000×10%=28600(元)。
第二步:按照10号公告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且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应纳税额28600元未超过免税限额,即免税额为28600元。
第三步:计算实际应缴纳车辆购置税。
实纳税额=应纳税额-免(减)税额=28600-28600=0(元)。
唐女士无须缴纳车辆购置税,直接办理免税申报即可。
例5:承上例,乙公司2024年3月1日按含动力电池的整车价款与陈先生签订新能源乘用车购销合同,并为陈先生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含税价为35万元,计算陈先生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第一步:乙公司销售新能源乘用车整车,应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整车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车辆购置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的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350000×10%=35000(元)。
第二步:按照10号公告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且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因为,按法定税率10%计算出的车辆购置税为35000元,大于每辆新能源乘用车的免税限额,所以,免税额为其限额,即免税额为30000元。
第三步:计算实际应缴纳车辆购置税。
实纳税额=应纳税额-免(减)税额=35000-30000=5000(元)。
陈先生实际应缴纳车辆购置税5000元。
从上述两个例题的不同处理不难看出,企业经营“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销售业务,必须严格遵循10号公告规定,分别核算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和动力电池的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即就无动力车身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就动力电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才能以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无动力车身的不含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
四、“目录+标识”方可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优惠
根据10号公告,享受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的车型通过发布《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减免税目录》)实施管理。10号公告对《减免税目录》及“减免税标识”进行了再次强调,并就“换电模式”的新能源汽车增加相应的“换电模式标识”,以加强和规范新能源汽车减免车辆购置税的管理。即新能源汽车具备“目录+标识”的相关条件,方可适用新能源汽车减免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实务中,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须关注《减免税目录》和“标识”的相关税收管理要求。
对已列入《减免税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时,在“是否符合减免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减免税标识);对已列入《减免税目录》的“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还应在“是否为‘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字段标注“是”(即换电模式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减免税标识和换电模式标识进行校验,并将通过校验的信息传送至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校验后的减免税标识、换电模式标识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免税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汽车企业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一致,销售方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如果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将面临被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等涉税风险。
值得提醒的是,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进入《减免税目录》的车型,须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新要求。《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公告)的附件《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提高了续驶里程、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整车能耗等现有技术指标要求;新增低温里程衰减技术指标要求;并明确换电模式车型还需提供满足GB/T 40032《电动汽车换电安全要求》等标准要求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以及生产企业保障换电服务的证明材料。32号公告安排了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减免税车型采取“老车老办法,新车新办法”方式管理。即2023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免税《目录》且仍有效的车型,将自动转入《减免税目录》,并在过渡期内仍可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转入《减免税目录》的历史车型,须在政策过渡期内,及时上传减免税标识、换电模式标识,其中换电模式车型、燃料电池车型等应按32号公告要求补充相应佐证材料。而对于新申请减免税的车型,过渡期内也应按照新的技术要求执行。2024年6月1日起,不符合32号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从《减免税目录》中撤销。此外,汽车企业还应关注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安全性能对适用税收减免优惠的影响。32号公告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强化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确保新能源汽车使用安全。对于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车型减免税资格或暂停新车型申报《减免税目录》。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
(责任编辑:佟 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