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逢辉:完善证券法 明确税务师法律地位

    “税收征管法和证券法中都应该体现税务师的价值!”近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蓝逢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今年提交的4个提案中,其中2个就与此有关。业界早有呼声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税务师的法律地位,体现税务师的价值。在证券法中体现税务师价值则鲜有人提及。“在证券法中明确税务师的价值,将非常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蓝逢辉说。
    为了更好体现税务师价值,应该对税收征管法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改。蓝逢辉建议:第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享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权利。第二,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购买涉税专业服务。第三,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接受社会监督的相关制度。第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自行或者委托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计算应纳税额和扣缴税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以及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第五,办理税务鉴证类业务应当由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承办。具有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具有证明效力。税务师事务所由税务师依法设立,由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管理。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办理税务事宜及税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蓝逢辉表示,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作为涉税专业服务的主要提供者,高度融合纳税服务并且直接服务税收征纳双方,已成为纳税服务体系和税收征管制度的重要社会力量。只有在税收征管法中作出上述修改,税务师的价值才能得到更好的体现。与此同时,还应该明确税务师的法律责任,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管。因此,他建议: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根据我的修改建议,税务师在更好发挥作用的同时,也会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督。”蓝逢辉说。
    在证券法中增加有关税务师的条款,是蓝逢辉今年给全国政协提交的另一份提案。他说,长期以来,税务问题已成为阻碍企业成功上市的一大障碍因素,亦是企业IPO被否决的主要原因之一。企业在IPO过程中暴露出的偷逃税款、高度依赖税收优惠等涉税问题,正在日趋引起监管层的高度关注。因此,由精通税法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税务师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是IPO注册制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蓝逢辉告诉记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中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企业递交的申报资料中需提交发行人关于近3年及最近一期的纳税情况的说明。目前,该说明由税务机关出具。这不仅将风险转嫁给了政府,也不符合国际惯例,更与上市公司注册制的实施相违背。在他看来,发行人关于近3年及最近一期的纳税情况的说明应由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审核并提交鉴证报告。
    蓝逢辉说,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相关要求,招股说明书中应披露拟上市企业的风险因素,其中,由于税收方面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致的风险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风险因素。作为专门提供税务服务的涉税专业服务组织,税务师事务所通过专业判断出具的鉴证报告或纳税情况证明,对企业涉税内控情况、主要税种纳税情况、重大交易涉税事项、国内外关联交易情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经济行为涉税情况等一系列内容进行详细披露,对象和范围更为全面,内容更加详尽。
    蓝逢辉说,财务审计报告和涉税鉴证报告(证明)是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鉴证的结果,分别由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组织实施,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因此,通过修改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证明),有助于发挥税务师的专业服务作用,降低政府部门的执法风险,提高政府部门税收管理效率和涉税案件审判的有效性、公正性,也符合目前国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政策导向。同时,可以辅助企业及时采取积极合理的应对措施,提高税法遵从度,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投资者权益,有利于降低资本市场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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